(2015)禹民一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0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住禹州市。被告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8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晓玉审 判 员 :曹会娟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