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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牛亚荷与XX安,张叶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牛亚荷,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安,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叶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4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牛亚荷诉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安、张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亚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7元由牛亚荷承担。审 判 长  林海艳审 判 员  谢华莲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