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庆伟与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伟,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宋庆伟,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唐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伟与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庆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张 盟人民陪审员 王春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