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亚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00号罪犯徐亚澎,曾用名徐亚鹏,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1月8作出(2011)安铁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亚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亚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9个,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亚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改造表现较好。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亚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澎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