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郭丽金、邱胜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郭丽金,邱胜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434号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兴晖登高东路219号1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罗厦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金,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邱胜洲,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金、邱胜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