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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永祥与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祥,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苏永祥。委托代理人王海涛,青岛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吕世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系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祥与被告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滕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苏永祥负担。审 判 长  程 程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