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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与凤凰县木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凤凰县木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小春,该村村长。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滕代忠,该组组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遗彪,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住所:沱江镇。法定代表人吴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峰,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与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11月21日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与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198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口头答辩:被告也认为198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且该协议没有履行。经审理查明: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认为1989年11月21日与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请求依法确认该《征地协议书》无效;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答辩亦认为该协议没有履行而无效。另查明:198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原告认为198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被告亦认为该协议没有履行而无效,本院经审查,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现原、被告均认可无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1989年11月21日原告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水打田乡红星村和坪山村民小组与被告凤凰县木材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龙建忠人民陪审员  龙建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