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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昌桂与被告汪传文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昌桂,汪传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16号原告:彭昌桂,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汪传文,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彭昌桂与被告汪传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昌桂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汪传文不同意调解,原告彭昌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昌桂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昌桂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