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芝玲等人与曹玉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刘芝玲,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刘窑行政村庙王***号。申请执行人王柱,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刘窑行政村庙王***号。申请执行人王杜娟,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刘窑行政村庙王***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子,女,200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刘窑行政村庙王***号。被执行人曹玉真,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代桥镇冯庄行政村薄庄**号*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芝玲、王柱、王杜娟、王娟子与被执行人曹玉真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54458.05元,已执行3512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曹玉真外出不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余款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