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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详,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