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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窦某,女,委托代理人:窦廷福,男,。被告:孙某,居民。原告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某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21如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某。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吵闹。2011年6月份,被告仅仅因为一点点琐事就到原告父亲家,二话没说就拿起刀砍了原告四五刀,将原告砍倒后,被告又用手掐原告脖子,被告以为原告已死亡便逃逸。临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并没有提出离婚。但被告出狱后,仍然我行我素,对原告持续打骂,并扬言这次一定要杀死原告。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被告孙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某。2011年6月3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多次吵闹,被告将原告伤害。本院以被告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服刑期满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因琐事吵闹,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期间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亲戚参与调解。双方形成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孙梅雪归男方抚养。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将孙梅雪交给被告抚养。但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协议上签字。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本院刑事判决书、协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进而激化,产生刑事案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在被告刑满后与被告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