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李建荣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李建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200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张荣中,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钟成华,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李建荣,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失踪前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建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建荣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父亲张国平结婚后,于2000年7月27日生育申请人张某某。2003年12月,申请人父亲张国平因病过世后,2004年,被申请人擅自离家出走,留下年幼的申请人由申请人爷爷抚养,同时断绝了与家人的一切联系。申请人的监护人及亲属到处寻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均音讯全无。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连续满11年时间。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建荣失踪。经审查,张某某与李建荣系母子关系。李建荣与张国平结婚后,于2000年7月27日生育张某某。2003年12月,张国平因病去世。2004年,李建荣离家出走,一直与家里没有联系,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现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建荣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建荣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建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建荣自2004年离家出走后至今已有11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其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李建荣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建荣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