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梓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梓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079号罪犯孙梓纬,男,1988年11月26日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梓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孙梓纬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13年5月27日经本院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富平县政协委员荆铁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孙梓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孙梓纬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梓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