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少民��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宁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