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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宁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