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李德水、周华英、林贵峰、李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6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林东鑫,行长。被执行人李德水,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周华英,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贵峰,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永清,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水、周华英、林贵峰、李永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德水、周华英、林贵峰、李永清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德水、周华英、林贵峰、李永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贵峰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永清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贵峰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永清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