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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晋艳春与石伟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艳春,石伟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晋艳春,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史同杰,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伟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艳春诉被告石伟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晋艳春撤回对被告石伟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晋艳春承担。审 判 长  徐福建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