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艳梅、刘安敏与哈尔滨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梅,刘安敏,哈尔滨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梁艳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姜琳,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安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姜琳,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安生。原告梁艳梅、刘安敏与被告哈尔滨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安敏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艳梅、刘安敏诉称:梁艳梅、刘安敏系听李某某说,哈尔滨宏泰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正向外借款。2015年2月12日梁艳梅、刘安敏与宏泰公司在宏泰公司位于建安街的办事场所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为宏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2015年2月12日合同约定,梁艳梅、刘安敏借给宏泰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9月3日止;宏泰公司共向梁艳梅、刘安敏借款100,000元。现该借款已过偿还期限,宏泰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梁艳梅、刘安敏诉至法院,要求宏泰公司给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0元、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可能触犯刑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艳梅、刘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