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茂杰,系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