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5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628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樊燕玲,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宁小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芳会,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常与原告产生口角,2011年11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18个月后才被母亲送回家里,随后多次离家出走,2014年6月左右,被告又不知去向,而被告曾给原告写有保证,不会离家出走,但其行为致使原被告婚姻有实无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伪造双方离婚证件,其为了原告能悬崖勒马,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被告经常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因伪造证件,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了原告,其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在今后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努力建设美好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