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庆和、孙秀香等与辉县市城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和,孙秀香,刘军昌,刘军洋,辉县市城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刘庆和。原告孙秀香。原告刘军昌。原告刘军洋。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光敏,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窦文烈,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城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清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书翔,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和、孙秀香、刘军昌、刘军洋诉被告辉县市城关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和、孙秀香、刘军昌、刘军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和、孙秀香、刘军昌、刘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刘庆和、孙秀香、刘军昌、刘军洋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