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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周维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003-6号申请人:张军(又名张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周维先,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维先在濉溪县韩村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维先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