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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雪娇与李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陈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9XX****XX。被告李某某,现羁押与上板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于锦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