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雪娇与李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陈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9XX****XX。被告李某某,现羁押与上板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于锦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