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谷祥碧犯强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祥碧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祥碧,务农。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祥碧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利检公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杨春桃审 判 员 刘传勋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