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文昕与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昕,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昕,女,汉族,待业。被执行人张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