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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蓝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蓝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其实际结婚的人不是被告苏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农 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延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