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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姜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夏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00元减半收取474.50元由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双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