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姜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夏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00元减半收取474.50元由原告姜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双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