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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以含与吴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赵以含。被执行人吴志祥。本院在执行赵以含诉吴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550元。现被执行人吴志祥及其担保人吴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案款12550元及迟延履行金65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61元、执行费9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光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