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郏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召,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码41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郏县薛店镇刘七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召及其辩护人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建召和郏县薛店镇居民张利伟、李超、李帅阳、赵帅涛(均已判刑)在郏县薛店镇薛北村西段路北王记麻辣炒鸡夜市喝酒时,宝丰县赵庄乡任寨村居民张俊朝因让张利伟喊他叔招致张利伟不满,张利伟用手和啤酒瓶子打张俊朝的头部,李建召也用手打张俊朝的脸部,后张俊朝从王记麻辣炒鸡店内拿了一把羊肉串的铁签子来到与张利伟相邻的李超、李帅阳、赵帅涛的桌子前乱挥,李帅阳用塑料凳子砸张俊朝的背部,赵帅涛用塑料凳子挥打张俊朝,李超用拳头打张俊朝心口和胳膊,用脚把张俊朝跺倒在地。后李建召等人逃离现场。经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俊朝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张俊朝对李建召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利伟、李超、李帅阳、赵帅涛的供述,被害人张俊朝的陈述,证人王留强、马万军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08)登刑初字第10636号、(2015)登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郏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召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李建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建召刑事责任及李建召系主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召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李建召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害,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