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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余干县玉亭镇南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承和,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诉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回对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余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审 判 员  罗美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