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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覃瑞珍与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瑞珍,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891号原告覃瑞珍。委托代理人俞彩花,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2784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瑞珍诉被告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覃瑞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覃瑞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美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