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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马某某,女,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成,互助县威远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