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伍美红与何冬初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伍某,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冯泳诚、邹如斋,均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