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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伍美红与何冬初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伍某,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冯泳诚、邹如斋,均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