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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山鼎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鼎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元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梁山鼎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元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董事长。梁山鼎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元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山鼎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240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尚未受偿152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