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90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智勇,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