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世雄与杨云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雄,杨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雄,男。被执行人杨云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仲调字(2014)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仲调字(201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