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夏尧裴,重庆江北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重庆江北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夏尧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82-1号原告张某,男,200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张某的外祖父),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江北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拓展大厦13-5,组织机构代码781586672。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校长。被告夏尧裴,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江北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夏尧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160元,共计1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牟 宏人民陪审员 邓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