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代衔与陆添锋、欧春华、徐代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代衔,陆添锋,欧春华,徐代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徐代衔,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陆添锋,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欧春华,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户籍地闽侯县,现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徐代钦,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徐代衔与被执行人陆添锋、欧春华、徐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陆添锋、欧春华、徐代钦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陆添锋、徐代钦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