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徐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某,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珠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提出执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南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