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西与霸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霸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初字第9号原告张西。委托代理人冯宝生,农民。被告霸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房欣,市长。原告张西诉被告霸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更正政府信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西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依法提供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记录的内容。被告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复印件,此告知书之前原告并没有收到。原告认为,2014年8月12日向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存根和霸州市法院(2014)霸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上述告知书中霸政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政府信息的记录是不准确的。因原告未收到该告知书,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判决被告更正错误的政府信息。经查,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张西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由原告之子张立柱签收,此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材料领取证明可证。本院认为,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以未收到该告知书,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请求判决被告更正错误的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助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