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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与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724号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河滨路15号。法定代表人鲍爱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华,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4889号。法定代表人苏计华。被告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合兴村。法定代表人赵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3元,由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述雄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冒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