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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秀峰与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韩秀峰。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韩秀峰与被执行人XX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546.8元,未执行37546.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诸相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