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向东申请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向东,周向东为防止被告贺伟、江秋俐恶意转移、变卖财产,贺伟,江秋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55号原告周向东,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生,住襄阳市。被告贺伟,男,汉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江秋俐,女,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原告周向东为防止被告贺伟、江秋俐恶意转移、变卖财产,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伟、江秋俐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德珍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7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157**号)提供担保,供本院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贺伟、江秋俐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德珍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7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15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