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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省吉与丁国朝、宝丰县科学技术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省吉,丁国朝,宝丰县兴宝改良焦化厂清算组,宝丰县科学技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杨省吉。被执行人丁国朝。被执行人宝丰县兴宝改良焦化厂清算组。代表人张栓紧,组长。被执行人宝丰县科学技术局。法定代表人岳葆菲,局长。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宝丰县科学技术局在宝丰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杨省吉与被执行人宝丰县科学技术局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科学技术局在宝丰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