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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华友诉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友,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40-2号原告张华友。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友诉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将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需解除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原告张华友价值800000元钢材的冻结。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中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