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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前平与苏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平,苏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周前平。被告:苏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平诉被告苏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前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前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周前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