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陈上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戚催字第6号申请人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嘉兴长三角国际石材城B区29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上如,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286096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10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9日,收款人:江苏今创安达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持票人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上如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俊慧代理审判员 何健宏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