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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399号申请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东侧(大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冬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三佳村。法定代表人孙剑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琴瑶。被执行人孙剑飞。申请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41796.05元及���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41796.05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孙剑飞、孙琴瑶对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676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256元,由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孙剑飞、孙琴瑶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64052.05元,执行费为1804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发现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阳光支行的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阳光支行冻结了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帐户,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另委托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住所地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给本院的反馈信息回执表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绍兴县汇巢进出口有限公司、孙琴瑶、孙剑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苏州世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鸿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