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达,系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振宇,男,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庆庭,男,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铁厂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德扬,系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红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庆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4日,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等协商签订《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发包方系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系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井下采掘工程。合同约定:“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掘进1米,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元,出矿时以品位为准计算单价;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月结清工程掘进款及采矿工程款,不得拖欠,自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厂开工之日起,第四个月一次结清,之后按每月结算一次”。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30余人的施工队进厂施工,2015年7月8日、9月8日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53.4541万元。此后因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陷入全面停工,至今原告尚未拿到拖欠的工程款。现请求判令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541万元、误工费18.92万元,共计人民币72.3741万元。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A2、《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晰;A3、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工程验收结算单原件1份、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8月12日工程验收结算单原件1份,有被告方技术人员江宗帅、尹兆催签字,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3.4541万元;A4、考勤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误工费的结算表,证实8月12日至到9月8日的误工情况,原告方工人每人每天200元,按30人计算,误工费共计18.92万;A5、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扬全权委托曹红梅行使公司对外经营管理的一切事务;A6、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锡集团梁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云锡集团梁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指派其公司职员江宗帅、尹兆催为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指导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A7、技术合作工资复印件4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江宗帅、尹兆催并支付技术工资的事实;A8、股份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曹红梅是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A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2012年8月27日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各1份、2012年9月4日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曹红梅居民身份证复印1份,拟证明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C1、私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1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信息,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段德扬;C2、询问笔录1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段德扬,曹红梅能够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业务;C3、询问笔录1份,拟证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梅变更为段德扬后,曹红梅仍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C4、段德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段德扬身份信息。经质证,原告认为C1缺乏合法性,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的运作,不影响公司对外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C2、C3、C4均无异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A5、A6、A7、A9、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C1、C2、C3、C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其证明力;证据A4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查明,A8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井下采掘工程,合同签订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30余人的施工队于5月8日进厂施工直至8月12日因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陷入困难而全面停工。另查明,江宗帅、尹兆催系云锡集团梁河矿业有限公司委派到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工作人员,负责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次采掘工程的技术指导及现场管理。江宗帅、尹兆催代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验收,2015年7月8日第一次同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3711元,9月8日第二次结算欠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0830元;两次结算合计人民币534541元。还查明,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段德扬;2012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由段德扬变更为曹红梅;2014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段德扬。2015年3月5日,段德扬授权委托曹红梅全权代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公司对内对外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2015年5月4日,曹红梅代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541万元、误工费18.92万元,共计人民币72.374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下采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云龙县铁厂矿产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江宗帅、尹兆催系云锡集团梁河矿业有限公司委派到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员,代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次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双方工程验收时,江宗帅、尹兆催代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云南井巷建设工程公司做了两次结算,结算清单上有其签字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3.4541万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误工费,因与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无约定,且无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18.92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在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被告应诉,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4541元;二、驳回原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7元,减半收取5518.5元,由被告云龙县铁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何红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