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骆健与邵丽文、陈慧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健,邵丽文,陈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骆健。被执行人:邵丽文。被执行人:陈慧莉。申请执行人骆健与被执行人邵丽文、陈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邵丽文、陈慧莉应向骆健偿还借款80000元,并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18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邵丽文、陈慧莉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丽文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邵丽文、陈慧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丽文名下车牌号为粤L×××××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