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广文与黄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文,黄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李广文,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罗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原告李广文诉被告黄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文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386932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止,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但该逾期利息约定超出了法定标准,因此原告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率。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以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欠款及利息,因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借款386932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5.2%的标准自2014年9月5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燕强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贷款方)与被告(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因为自身公司业务的需要向原告借款386932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止,被告保证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全部清偿该笔借款,被告在期限内有明显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或出现丧失还款信誉和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原告收回借款的情况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要求被告提前还款;被告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前,即2014年12月4日清偿全部借款386932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期利息的四倍计算,即:年化利息25.2%;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逾期未还款的,按逾期尚欠款项的日息千分之十五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计算复利等。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李广文交来现金386932元,收款人处由被告签名按捺手印。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3日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以及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以证实其出借现金的资产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收据》亦确认其已收到原告现金386932元,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显然对出具《收据》确认收款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理解能力及预见性,应视为双方对借款达成合意,且原告已履行了交付现金借款的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述借款至今尚未偿还本息的陈述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6932元并自借款期开始之日,即2014年9月5日起计付利息,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日息千分之十五,现原告将利息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广文返还借款38693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0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黄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诗媛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婷郭建惠黄立国判决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